現年32歲的朱姓男子在民國91年涉嫌性侵14歲國中少女,他在開庭時雖拿出受害少女「小美」(化名)所寫的和解書,然而法官認為和解書內容與案件事實不符,僅能證明和解時的情況,更三審將朱姓男子判刑7年6個月。

朱姓男子民國91年邀請女友「小瑜」(化名)和她的同學小美(兩人當時皆14歲)到家裡烤肉,他趁女友外出購物時意圖性侵小美,並強迫對方幫他口交遭拒絕。此時小瑜回到家中,不僅沒有阻止男友還邀請同學玩3P,被拒絕後兩人就在小美面前做愛。

兩人之後脫掉小美的衣物,朱男性侵小美得逞,小瑜不但在旁協助事後還威脅受害同學不得對外吐實,否則要將此事告訴對方父母與全校。小美的導師後來發現此事報警,將朱嫌移送法辦,小瑜也被移送少年法庭。朱姓男子後來僅坦承撫摸小美胸部,否認性侵,但是測謊未過,加上警察前往查緝時,他翻牆而逃,因此合議庭認定他性侵犯行明確,從重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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